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被告王**在其位于秦*县莲花镇原供销社院内修建**层楼房,以每天60元工价雇佣赵*明为其干活。同时,被告还雇佣周*生、贺**、常**。2010年11月1日下午,由贺**和常**搭粉刷室外墙面的架,架是用木椽直接插入砖墙缝隙内,在木椽的上面放上架板所搭而成。当天搭成后,被告说安全是主要的,就让贺**在架上走几下,贺**说没问题。第二天上午8时许就开始粉刷墙面,架的东面是贺**,中间是赵*明,西边是常**,赵*明在粉刷的时候,在架板上来回移动,当走到架的西面时,与常**站在了一起,因架不堪重负,将支撑架的木椽压断,两人从4米多高的架上跌下来,致赵*明受伤,被告急忙将赵*明送往秦*县人民医院、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1天,花去医疗费956.8元,被告已承担)治疗,因这两家医院医疗水平有限,后于2010年11月5日将赵*明转至兰州大学第二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T12椎体压缩性骨折并截瘫。入院完善相关检查后,于当月7日在全麻下行T12椎体压缩性骨折后路减压复位植管内固定术,术后刀口愈合良好,按时拆线,于2011年11月23日出...(本文书还有43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