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鲁山县万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春园林公司)诉被告海宝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春园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被告海宝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春园林公司诉称,2011年10月,海宝集团有限公司准备对其公司厂院进行绿化,经过万春园林公司为其进行预算,总资金为462296元。2011年10月18日,万春园林公司与海宝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海宝实业有限公司厂区绿化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460000元,合同约定期限为一个月,维护期限为一年,并约定了款项的支付方式。万春园林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后,要求海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时,海宝集团有限公司推脱称到一年养护期到期再付款。2012年10月18日,养护期到期后,海宝集团有限公司仍拒不付款。要求判令海宝集团有限公司向万春园林公司支付合同款460000元;诉讼费由海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海宝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对于万春园林公司与海宝集团有限公司...(本文书还有4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