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伏**与被告王**经人介绍于2010年6月13日订婚,订婚后原告按照当地风俗给付被告父母彩礼钱20000元、看钱2000元,原告给被告母亲600元,原告为被告购买价值6148元“三金”(金戒指1枚、金耳钉1对、金项链1条)、手机1部及衣服。双方于2011年3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现原告起诉...(本文书还有29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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