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a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阜康市人民法院(2014)阜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a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上诉人王**的法定代理人李b,被上诉人李b、李c、李d及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被继承人李**与王**系夫妻关系,生育长子李b、长女李a、次女李c、小女李d。其长子李b、长女李a成家后仍然与李**夫妇共同居住在阜康市黄鸭坑村同一院落,在此期间,李b对该院落的房屋进行了改建、修缮。2013年5月李**与阜康太煜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1份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约定将李**所居住的院落予以征收,同时补偿现金1091982元及建筑面积为134.96平方米位于阜康市玉***小区**号楼**单元**室住房子一套。2013年8月1日李**去世,因其配偶王**属于二级智力残疾,2013年8月6日李b、王*达成协议,对所得的补偿款1091982元进行了分割,李b得款758426元、李a得款15...(本文书还有3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