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乌兰敖道渔场与被告包**土地承包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后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提出上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通民终字第992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申请鉴定、现场勘查)。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乌兰敖道渔场的法定代表人金*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包**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乌兰敖道渔场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诉称:2007年5月20日,原告将东闸门以北300亩土地承包给被告经*,承包期8年,前五年承包费每年每亩40.00元;后三年承包费每年每亩80.00元。2007...(本文书还有25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