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上海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樊杰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而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0月25日,案外人东莞市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浦江国际铝单板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编号:ydhd-iii-120929-224),由成某公司为被告承建的“浦江国际”工程加工定作铝单板。双方对品名、颜色、规格、数量、单价、技术要求、交货办法及结算方式等条款均作了约定【其中,双方暂估总价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636,800元】。合同签订后,成某公司实际加工并交于被告总价值为6,681,712.95元的各种铝单板,被告收货后共给付了成某公司价款5,734,483元。根据合同约定,总价款的5%为质量保证金,应在货物全部送完后(不包含零星补片)的两年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现该质保金3...(本文书还有13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