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及委托代理人李**、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诉称,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2014年10月30日,原告以家中装修资金短缺为由从被告处借款13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5月底。借款后,被告于2015年5月7日向原告还款50000元,尚欠85000元。现被告张*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张**原告史**偿还借款8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原来均系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开发区支行职工,2014年10月,被...(本文书还有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