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财险安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孙**、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被告孙**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3月31日16时许,被告孙**无证驾驶豫e******轿车,在省道303线二安乡大槐林村林勇敢家门口掉头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张俊峰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俊峰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孙**弃车逃逸,内黄县交警大队认定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孙**,被告孙**系其儿子,事故发生时未满18周*,事故车辆在原告投保了交强险,张俊峰将原、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原告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内黄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张俊峰70953.3元,安阳市中级人民...(本文书还有1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