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沈阳市南站办事处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5)沈铁西民一权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宋刚(主审)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林、审判员董莉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2005年1月16日1时10分,梅**骑电动自行车驮带郭**在沈阳市铁西区兴工街南七路行驶时,与王*驾驶的辽a******号出租车相撞。二人均被撞伤,被送往沈阳市急救中心治疗。郭**被诊断为右脖部软组织挫伤;梅**被诊断为头外伤,右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挫损伤,左脖部软组织挫伤。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大队认定,“王*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梅**负次要责任,郭**无责任”。肇事车辆系属沈阳市鸿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营运,已在...(本文书还有10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