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龙**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代理人李**、曾*、被告龙**第三人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3年4月27日17时10分许,被告龙*驾驶贵j×××××号小型客车行径贵阳市花溪阳光水乡门前与原告张**驾驶的贵a×××××号小型客车相撞。事故发生后,由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事故处理协议书,认定被告龙*负全部责任。机动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经检查为钣金损坏,喷漆脱落,共花去修车费人民币1,697元;原告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因延误工作被原告单位扣除400元工资;在车辆修理过程中,原告为方便自己处理事故及工作等原因曾租来一辆小型轿车暂时使用,花费人民币2,5...(本文书还有2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