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诉被告官**、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2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陈**、李*,被告官**,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称,2010年8月30日15时6分许,被告官**驾驶赵**名下的沪a*****机动车沿上海市徐汇区梅陇路**号处由北向南行驶,原告在该处由北向南步行,因被告官**违反交通规则,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致原告受伤,经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551.86元、营养费2,400元(1,200元/月×2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20元/天*15天)、护理费2,560元(1,280元/月*2个月)、交通费1,000元、残...(本文书还有39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