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上海市五原路**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为**层的新式里弄房屋。1993年3月,根据国家有关落实政策的规定,相关管理部门将产权发还给周**。两原告为夫妻,周**的母亲秦*某与周**系亲戚关系。秦*某自上世纪五十年代起,得到周**(或其父亲)许**,与其丈夫携三子女共同居住到系争房屋,并迁入户口。
2011年8月,周**曾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秦*某迁出系争房屋,该案经二审改判认定秦*某对系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并于2012年11月生效。2013年11月20日,秦*某报死亡。
2013年12月14日,周**死亡,两被告继承取得系争房屋所有权,于2014年3月27日经核准登记为产权人,权属状态为各1/2按份共有。
2014年6月,周**、巢**诉至法院,要求周*丁、陈**、周*a三被告迁出系争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法院于2014年...(本文书还有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