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6日21时30分许,铜川新区阳光中学放学时,被告人文某与其同学文甲等人***小区东门停车棚附近,见路边地上坐着几个男女青年,其中女的好像喝醉的样子,便上前围观,遭男青年训斥、驱赶,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被告人文某在与被害人黄*厮打的过程中用随身携带的一把不锈钢折叠小刀将黄*腹部捅伤。经铜川市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的损伤程度属轻伤范围。
另查明,被告人文某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黄*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赔偿黄*医疗费、生活费及误工补贴等费用共计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并出具谅解书不予追究文某刑事责任。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正阳路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黄*报案,2013年10月16日21时30分,黄*、张某与新区阳光中学学生文某,文甲等...(本文书还有18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