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隆金礼品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包**、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从事全球快件运输服务的公司,与被告在2010年5月签订《中外运-敦豪运输服务合同》及《赊销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递送快递运输服务,等等。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原告分别于2010年10月27日及10月29日为被告出运了两批货物,运单编号分别为2308902503、2307593326,运费共计44,197.62元。当时被告要求将这两笔运输业务记在上海烛影工艺品有限公司名下,为此原告将相关发票开具给了上海烛影工艺品有限公司(下称烛影公司)。经查该公司与被告在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上具有关联性。约定的运费计算标准是按照货物实际重量计算标准和体积计算标准两...(本文书还有20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