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北京卓文时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文时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卓文时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诉称,我于2006年3月14日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有劳动合同。我的工作地点在北京市延庆县迎泉街**号,岗位是缝合工,每月工资为计件工资。我工作到2015年2月10日。后我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离职。工作期间,被告拖欠我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为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现我认可延庆县仲裁委的仲裁裁决第二项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同时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度全勤奖800元、支付2006年3月14日-2015年2月10日双休日加班工资340965.52元、支付2006年3月14日-2015年2月10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8620.69元、支付2006年3月-2011年6月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13750元、支付2006年3月-2011年...(本文书还有3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