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上诉人黄**与原审被告人赖**向他人学习了利用网上相亲,电话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骗取被害人钱财的诈骗方法。2012年2月左右,黄**、赖**利用谢**提供的25000元资金承租了深圳市宝安区宝文大厦705**室、深圳市宝安区新乐村**号巷3号作为诈骗窝点,并购买电脑、手机卡、假身份证、用他人名义办理的银行卡等作案工具。2011年4月至11月底,黄**、赖**纠集同案方**、赵**、陈**、彭**、危**、叶**(均另案处理)等人按照事先编好的“剧本”分工扮演“角色”共同实施电话诈骗行为,所骗的钱财除给取款人100-200元跑腿费外,剩余赃款扣除生活费后由具体实施诈骗的人和黄**、赖**五五分成。自2012年10月至2012年11月底,黄**、赖**与同案危**、方**、彭**、赵**、陈**、叶**、吕**(在逃)采用上述方法共骗取被害人赵*某钱财74400元、孙**钱财48480元、黄**钱财3700元、潘**钱财钱财138400元,共计264980元,其中黄**参与骗取钱财264980元,赖**参与骗取钱财122880元。
另查明:1、2013年7月5日,公安机关将赖**抓获,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黄**。
2、案发后黄**、危**共同退赔赃款126580元,包括被害人赵*某74400元、孙**48480元、黄**3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1)2012年10月12日被害人赵*某向石河子市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在百合网上征婚时被一化名“贾海峰”的男子以送花篮祝贺*业为由骗取汇款74400元;同月14日被害人孙**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在百合网上征婚时被一化名“贾辉”的男子以送花篮祝贺*业为由骗取汇款48480元。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同年10...(本文书还有70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