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尚**、上诉人袁*为与被上诉人石河子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联建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3210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宝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梅、代理审判员董春芬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尚**及其委托代理人冯*、上诉人袁*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广联建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2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一五○团(以下简称一五○团)与广联建安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五○团将该团迎宾路以西、团场规划***小区的廉租住房改造工程交由广联建安公司承建。2010年10月28日,广联建安公司与当时任农八师一四一团驻石河子办事处主任的袁*签订一份“工程项目内部经济承包合同”,广联建安公司将一五○***小区廉租房a7#-a9#b1#住宅楼工程内部承包给袁*,开竣工日期为:2010年10月10日至2011年7月15日。尚**经人介绍与袁*相识,袁*让其担任工地材料员。2011年1月1日,袁*调任广联建安公司任副经理。2011年8月3日,尚**与袁*签订一份“工资协议书”,内容为:“(1)尚**在袁*项目部(石市广联建安公司一五○团a7-b1项目部)工作期间,从2010年9月16日至2011年4月16日共7个月时间,工资月薪6000元,计:42000元(四万贰仟元整)。(2)从2011年4月16日至12月31日止,尚**全面负责业务工作,工资年薪壹拾万元整(:100000元)(3)如遇...(本文书还有64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