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王**、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磊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代根军,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诉称:2015年6月21日21时,张**驾驶电动车在淮北市北外环路孙*庄路口东侧,与王**驾驶停在路边皖11-38***农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张**受伤。经事故大队认定王**负事故同等责任。张**受伤后被送入淮北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中度颅脑损伤、右侧颞叶脑损伤、右眼眶外壁骨折、鼻骨骨折。经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入投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损失。张**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11266.40元、住院伙食补...(本文书还有27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