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张**,该分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秦*,青海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与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顺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江苏中顺公司、青海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起诉称:2011年10月24日,被告江苏中顺公司在建设单位民和县回族土族自治县教育局(以下简称民和县教育局)的民和县第一高级中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民和一中工程)招标中以总价37070546.31元中标,同年11月4日,被告江苏中顺公司与建设单位民和县教育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日,其与被告青海分公司协商双方达成该工程由其施工,向被告青海分公司缴纳10万元管理费的口头协议,并以被告的名义设立了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民和一中项目部(以下简称民和一中项目部)。之后,其开...(本文书还有3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