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物证作案用枪支及车辆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等;3、证人韩**、王**、郭**、鲁**、郭**、鲁**、杨**、张**、吴**、于**、芦某某、张**、张**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苗**、姜*、王*、毕**、王**、孙**的供述及辩解;5、宾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宾县公安局法*鉴定所法*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宾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6、宾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苗**、姜*、王*、毕**、王**、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王**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的故意伤害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苗**、姜*、王*、毕**、王**系主犯,被告人孙**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孙**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文书还有198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