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在五原县隆兴昌镇八里桥开设聚苯板厂,被告经赵*介绍从我处购进聚苯板,欠我货款45850元,当时未付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给我书写欠条一张,口头约定一个月内付清。到期后被告仍未付款,现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聚苯板款45850元,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被告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本文书还有5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