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程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赵*忠、姜*菊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诉称:1997年1月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现已长大成人。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但被告经常喝酒闹事并对原告实施殴打,使家庭矛盾更加恶化,夫妻常年分居。2013年9月27日,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始终处于分居状态。为此,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原告姚**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1997年1月8日登记结婚。
证据2,上海市公安局案件...(本文书还有1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