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8年补办结婚证,婚后生育二女,均已成年。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感情一般,被告脾气暴燥,酗酒成瘾,独断专行,而且还经常殴打原告,双方分居已逾二年,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承担一半。
被告辩称,我们感情很好,我也没有打原告,分居原因是原告给我女儿看孩子,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登记结婚,后于2009年9月22日补办结婚证。婚后生育二女,长女陈*乙、次女...(本文书还有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