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育一子孙*乙,现年16周*。我与被告于2006年经五原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又于2008年11月25日复婚。复婚后夫妻未和好。一直以来被告不管不顾家庭,还经常喝酒,酒后故意挑起事端,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800元;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全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身体不好,需要人照顾,而且孩也大了,故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本文书还有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