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宜州市庆远镇宜畔村宜畔屯村民小组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宜州市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2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潘*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谭学政、覃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苏嘉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宜州市庆远镇宜畔村宜畔屯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宜畔屯村民小组”)组长李*谋及其委托代理人汤**,被上诉人贲**、贲**、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宜州市养鸡场旧址位于广西宜州监狱的西北面,土地承包到户前,养鸡场东北面的土地为宜畔屯村民小组的集体牧场,土地承包到户后,牧场因使用减少而逐渐荒芜。2002年间,贲**、贲**、贲**的父亲贲**及宜畔屯村民苏**对养鸡场东北面的牧场进行开荒种植。2004年4月30日,宜畔屯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决定将牧场开荒的土地收归集体,出于对种植者的利益所考虑,将开荒的土地以出租的方式使用。2004年,贲**与宜畔屯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并交纳租金,种植甘蔗、林木等作物。2008年,贲**与宜畔屯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交纳租金,使用原贲**承租的土地种植按树,双方约定承租的土地面积为3亩,未实际丈量,租赁期限为每期4年,承租期限至2012年1月1日届满,租金为20元/亩/年,贲**承租后全部种植了按树。2009年8月15日,贲**去世。2012年1月,宜...(本文书还有57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