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珠海宝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辉公司)与被上诉人桂林华润天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药业)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珠中法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当事人原审的意见宝辉公司起诉称:宝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是中国生物科学家,拥有多项世界领先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生物制药专利成果,唐**同时是广西荔浦明胶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3年,明胶公司占股43%,天和药业占股51%,桂林梅高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高公司)占股6%,三家公司合资成立桂林天和药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生物)。2003年,天和药业为了获取唐**个人六项专利成果,作申报上市题材和阻止宝辉公司生产其专利产品,将投资750万元购买明胶公司工厂、土地、厂房资产款说成是明胶公司的借款,要求明胶公司还款...(本文书还有162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