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赵**、沈阳海州鑫轮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平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莹及人民陪审员侯锡洋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代理人谭**、被告赵**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沈阳海州鑫轮胎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被告赵**因经营沈阳海州鑫轮胎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于2014年7月4日从原告处借款2,000,000元。后偿还了800,000元,并于2015年6月4日再次对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及数额进行了确认,明确了该笔借款确用于公司流动资金。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偿付欠款,但被告一直未能偿还。故来院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2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辩称:这笔款项是我代表我公司即沈阳海州鑫轮胎有限公司向沈阳瑞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借款,还款方应该是被告沈阳海州鑫轮胎有限公司。尚拖欠1,200,000元没有异议。
被告沈...(本文书还有1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