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仲**、陈**。
原告张**与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樊杰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包**,被告远大公司上海分公司及被告远大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案外人东*市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某公司)与远大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2年11月间签订了铝单板加工合同(合同编号:ydhd-jsii-121029-043)一份。约定,由成某公司向远大公司上海分公司承建的“无锡宜家”项目提供不同颜色的3mm氟碳铝单板、数量为24,094平方米、单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1元、总价款为7,166,144元。后,双方又签订了合同编号为ydhd-jsii-121029-043补的铝单板购销合同一份,由成某公司向远大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鲜艳色、素色的3mm、2mm氟碳铝单板、数量为...(本文书还有33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