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3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与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5月17日在商丘市睢阳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4月**日生育男孩李**,由于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认识时间短及性格、再婚等方面的差别,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屡次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被告李**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婚前是了解的,感情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尚好,已婚六年之久并生育有孩子,请求驳...(本文书还有1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