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2015年11月4日依法由审判员曾德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4月21日,双方自愿到大竹县竹阳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初关系较好,原告于2005年9月**日生育长子**,2008年4月**日生育次子**。后因被告对原告实行家庭暴力,吸毒和贩卖毒品,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提起诉讼: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辨称,被告吸毒和贩卖毒品属实,但没有对原告实行家庭暴力,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
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4月21日,双方自愿到大竹县竹阳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本文书还有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