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符**诉被告赵**、沈阳海州鑫轮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平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莹及人民陪审员侯锡洋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符**的委托代理人谭**、被告赵**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沈阳海州鑫轮胎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符**诉称:被告赵**因经营沈阳海州鑫轮胎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并于2015年2月28日为原告出具欠据,明确了尚欠借款800,000元,该笔借款用于公司流动资金。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偿付欠款,但被告一直未能偿还。故来院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28日起计...(本文书还有16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