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女,汉族,系郝*祥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男,汉族,系郝*祥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男,汉族,系郝*祥之子。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郝**,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注册地安阳市)。
上诉人安阳市华强包装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包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郝**、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三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强包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被上诉人李**和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本文书还有1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