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州天泽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泽餐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0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州天泽餐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裴**的委托代理人刘**、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裴**购买了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光名庭**号楼**号**室的房产,于2013年6月办理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裴**于2013年2月购买了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光名庭**幢**单元**号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述房产由天泽餐饮公司占有、使用。
裴**的一审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天泽餐饮公司从所占用的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光名庭**号楼**号**室、1-**室迁出。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对其所有的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本案中,天泽餐饮公司没有合法依据,占用裴**的房产,应予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本文书还有40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