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黄**通*权纠纷一案,黄**于2007年11月23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张**停止侵权,清除栽种在公用土地上的7棵杨*。睢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9日作出(2007)睢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张**,被上诉人黄**的委托代理人孙**、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黄**在其村东南自己管理的荒地上种植有数棵杨*,后张**在该荒地西侧公共用地上,与荒地相邻种植7棵杨*,栽种的长度从南往北有14米,双方产生纠纷。
原审法院认为,黄**在自己管理的土地上栽上树木后,张**与其为邻种植树木,黄**以栽树造成其通*不便,...(本文书还有1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