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30日18时50分,被告人袁**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中牟县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二汽西门口时,与被害人李*英以及张**停放在道路西侧的豫A******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曹**停放在道路西侧的豫A******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马**停放在道路西侧的豫A******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发生肇事,事故发生后袁**弃车逃逸。随后被告人刘*生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再次与李*英发生肇事。事故造成李*英死亡、五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严重后果。经认定,袁**、刘*生共同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英系受外来暴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刘*生于2012年1月**日19时许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袁**于2012年1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现二被告人家属分别与被害人李*英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本文书还有8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