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峻峰与被告江苏弘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扬建设公司)、第三人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峻峰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弘扬建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后,原告闫峻峰申请追加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原告闫峻峰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弘扬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第三人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诉辩意见原告闫峻峰诉称,原告经第三人靳**介绍于2014年2月23日到被告弘扬建设公司承接的南京化学工业园雄州经济适用房项目工地做防水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5000元。原告于2014年5月10日在下班途中乘坐靳**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本文书还有21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