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8日15时10分,原告江**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至老河口市仙人渡镇白鹤岗村路口处左转弯朝西时,与相对方向直行的被告魏**驾驶的张**所有的粤e******号小车相撞,造成原告江**及乘车人郭**、何**、郭贵兰受伤。事故后,原告江**自2012年6月9日至2012年6月12日在老河口市第一医院治疗4天,花费医疗费1443.20元,病情证明书载明:“休息一周”。郭贵兰自2012年6月9日至2012年6月12日在老河口市第一医院治疗3天,花费医疗费1965.36元,病情证明书载明:“休息一个月”。何**自2012年6月8日至2012年6月15日在老河口市第一医院治疗7天,花费医疗费3152元,病情证明书载明:“休息三个月”。2012年6月18日,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河公交认字第(2012)第c****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江**、魏**在此次事故中应负同等责任,郭**、何**、郭贵兰无责任。被告张**所有的粤e******号小车于2011年11月7...(本文书还有2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