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潘*诉被告严**、贺*市诚信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0日依法追加何**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于2012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潘**委托代理人刘**、被告严**、何**的委托代理人欧海燕、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运输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潘*诉称,2011年10月16日19时50分,原告潘**的儿子潘*驾驶桂c×××××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原告潘**的妻子、潘**母亲黄**及孙*李*军从平乐县二塘镇开往平乐县城,当车行驶至国道323线842km+500m处,与被告严**驾驶的属运输公司的桂j×××××号重型自卸货车夜间会车相碰撞,造成潘*、黄**死亡,李*军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潘*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严**负事故次要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桂j...(本文书还有42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