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何**、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田**、被告何**、被告孙**的委托代理人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4年7月2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何**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22日至2014年9月21日止,利息按每月2%计算。同时被告何**承诺:如到期未还款,超过借款合同到期日,其自愿按合同借款本金每天3%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被告孙**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由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偏高,现原告仅要求被告何**每天按借款本金的3‰,即每天1500元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具文起诉...(本文书还有1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