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西安国磊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磊公司)与被告闫**、殷**、陕西金海瑞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瑞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国磊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闫**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殷**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金海瑞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国磊公司诉称:原告张**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国磊公司在2010年7月9日、8月10日、8月31日分三次向被告闫**作为实际控制人的金海瑞达公司累计出借款项6000000元,当时约定投资回报为年30%(不含税)。由于借款人没有按期还款,张**、闫**作为前述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于2013年10月11日签署借款协议一份,将上述两公司的借款分别归由张**、闫**作为出借人和借款人。鉴于被告闫**答应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原告张**放弃了1000000元借款本金,将借款本金调整为5000000元,并约定被告闫**从2013年11月10日起每月还款500000元,直至2014年8月10日,将全部借款本金5000000元清偿完毕。张**与闫**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逾期还款,被告闫**按日承担0.3%的滞纳金(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至...(本文书还有50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