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廖**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提出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1、被告人廖**有自首的行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2、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女儿是自由恋爱,被害人阻止两人谈恋爱的方式不当,有**被告人的言语,行为有过错。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要与冯*未成年的女儿刘**(化名,2001年6月出生)**男女朋友,被冯*知道后以言语劝阻,廖**因而对冯*怀恨在心。2014年12月27日17时许,廖**路过冯*家门口时见到冯*坐在**楼客厅,遂产生杀死冯**念头,后冲进冯*家中...(本文书还有37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