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诉被告张**、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月29日9时,被告张**驾驶无牌小客车在羊山新区新七大道中乐百花酒店门前将原告撞到,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桥勤务大队认定被告张**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就诊,住院治疗35天,原告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被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保险,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以上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本文书还有19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