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上诉人尤**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2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上诉人尤**,被上诉人韩**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原审第三人新疆西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韩**系兄弟关系,被告韩**与被告尤**系夫妻,两被告系昌吉市园艺场村民。原告工作后户籍已从昌吉市园艺场迁出。二被告宅基地院内有**座废弃猪圈,2003年,原告将猪圈拆除后,利用拆除的有用材料,原告又出资在被告院子内修建了**座长25米,宽7米的兔舍养兔子,期间被告也参与了修建。此后因新疆西域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包括被告院子在内的园艺场居民点进行拆迁。2009年新疆西域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新疆嘉诚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被告院内...(本文书还有2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