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蒋**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蒋**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上诉人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6月原告公司下属广源分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蒋**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项目经济目标责任书》,约定:由乙方(被告蒋**)承包102团康宁项目住宅2#3580㎡,7#4140㎡,10#楼**号㎡,19#楼**号.3㎡,合计15583.3㎡,工程承包范围为:基础、主体、装修、竣工验收。该责任书第五条核算原则约定:实行项目独立核算、确保上缴、自负盈亏,工程项目经济责任人向项目经理负责,服从项目经理领导,工程项目经济责任人对工程项目负全部经济责任。上缴利润以建设单位与甲方最终形成的工程决算价为基数,按3.5%可直接按比例从工程款中扣除。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履行由甲方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扣除应缴税费利润后的资金款项经项目经理同意后乙方支配使用。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主要为甲方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控制工程进度、监督乙方全面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义务、收取工程款、督促建设方进行决算及对被告工程款进行审核,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承担管理人员费用,遵照公司各项制度,履行甲方向建设单位的承诺等。
上述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2011年7月12日被告蒋**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表示其承建的102团康宁家园**号**号楼工程已竣工验收,本人承诺按照与甲方收取的工程款办理所有收付款手续,按照与公司签订责任书履行义务,若出现所欠人工费、材料费、租赁费等一切债务均属个人行为,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2012年9月该**栋楼经建设方与施工方决算,确认**栋楼决算造价为12334780.9元,追加加文明奖206549.46元,合计12541330.36元,被告在该决算单上签字确认。原告主张在施工至今共向被告及被告负责项目支付工程各项费用共计1...(本文书还有84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