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唐*、唐*诉被告人寿金塔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登记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唐*、唐*共同委托代理人章**、姜*,被告人寿金塔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3月9日,原告魏**之夫唐某向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3万元,贷款期限一年。同时,该笔贷款向被告投了“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8日,该保险合同约定第一顺序受益人为向被保险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第二顺序受益人为法定。2014年4月23日唐某干农活(装玉米)过程中,脚踩上玉米后滑到,当时无碍。干完农活晚上洗脚时跌倒在炕上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支付保险金事宜,被告于2014年7月8日向金塔县某信用社出具了《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又于2015年1月,向原告支付1万元用于偿还贷款,下余2万元保险金被告拒绝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20000元。
被告辩称,1、原告之夫...(本文书还有2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