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十一人诉讼代表人阿拉腾巴格那,男,蒙古族。
原告正蓝旗上都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阿拉腾巴格那等11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法官吴*花、审判员乌仁、人民陪审员陈*勇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正蓝旗上都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被告叶勒勒图、保音及11名被告的诉讼代表人阿拉腾巴格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蓝旗上都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与11名被告形成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是因为任务完成而终止,不存在违法解除行为,不应支付双倍赔偿金,原告已将单位应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发给被告,叶勒勒图不是原告员工,被告保音工作期间,多次脱岗、串岗,因此原告将被告开除。被告李**未提出民事诉讼,仲裁亦未委托过他人,应驳回李**起诉。原告未与除保音、叶勒勒图外的被告解除合同,被告应到岗上班。
阿拉腾巴格那等11...(本文书还有3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