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五原县隆兴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诉被告李**、李**、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李**、陈**及被告李**、陈**、李**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李**于2013年2月14日举行传统结婚仪式,因被告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未领取结婚证。同居期间生育一女张某乙,于2013年11月**日出生。双方因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于2013年12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在举行传统结婚仪式前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及押房款共计10万元,此款给付形式为6万元现金及4万元存折,以上款项由三被告接手。双方未领取结婚证,三被告索要彩礼属于非法行为。故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款10万元。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加以证明:1、证人王*共同将现金及存折交付被告陈**的证人证言。2、户名为...(本文书还有1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