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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诉被告李**、李**、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4)五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6-01
  •  
  • 【案例概要】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五原县隆兴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诉被告李**、李**、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李**、陈**及被告李**、陈**、李**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李**于2013年2月14日举行传统结婚仪式,因被告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未领取结婚证。同居期间生育一女张某乙,于2013年11月**日出生。双方因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于2013年12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在举行传统结婚仪式前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及押房款共计10万元,此款给付形式为6万元现金及4万元存折,以上款项由三被告接手。双方未领取结婚证,三被告索要彩礼属于非法行为。故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款10万元。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加以证明:1、证人王*共同将现金及存折交付被告陈**的证人证言。2、户名为...(本文书还有136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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