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杜**与世纪华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杜**向世纪华泰公司支付了首付款81343元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首付款,且因杜**个人信用存在不良记录未能办理房屋贷款,故杜**属于违约在先,世纪华泰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杜**支付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数额确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本文书还有40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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