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与崔**、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2009)锦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吴**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2010)辽民一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吴**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及其委托代理人佟**、崔**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11月6日,崔**起诉至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称,2008年4月8日王**向崔**借款300万元,期限为一年(2008年4月8日至2009年4月7日),约定利息月息2分。2009年4月7日借款期满后,崔**多次向王**索要借款,王**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崔**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该借款发生于王**与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二人共同生活,故将吴**也列为被告,请求判决王**与吴**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从2008年4月8日至2009年12月7日期间的利息114万元。
王**辩称,王**向崔**借款300万元的事实存在,其中50万元为吴**使用,另外250万元被锦州天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友公司)使用了。天友公司原有的300余万元转化成了王**与吴**夫妻共同财产。天友公司是王**与吴**夫妻二人共同投资开办的家庭企业。此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王**同意与吴**共同偿还崔**借款及利息。
吴**辩称,首先,吴...(本文书还有62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