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巍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胡**,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系组合家庭,原告有一子孙*现年13岁、一女杨*现年18岁,被告有一子李*现年18岁。2008年9月双方认识,同年9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要求原告与女儿断绝母女关系,要求原告按规定时间回家,原告不按被告说的办,被告就殴打原告,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原告于2011年8月1日向宣威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在开庭前一晚上,被告将原告控制至第二天晚上,导致原告不能按时到庭,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2014年7月10日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没有得到改...(本文书还有2726字未显示)